(安國俊、夏杰、武景生)法者,治之端也。“十五五”規劃建議明確未來5年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提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達到更高水平”。“更加注重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全面依法治國,必須緊緊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來進行。總書記重要指示強調“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理國要道,在于公平正直。通過科學立法奠定良法善治之基,通過嚴格執法樹立法律權威,通過公正司法守護公平正義,通過全民守法引領社會風尚。總書記提出的更高要求,指引法治中國建設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價值追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全面依法治國的布局,如何進一步在具體實踐落實?多年來,執行難一直困擾司法的公信力,破解執行難也是推進司法公平正義、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議題。據統計,真正執行到位的生效判決約40%,大量的生效判決因為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可執行財產而通過終結本次執行結案,而轉移隱瞞財產逃避賠償責任是常有手段。這不僅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尤其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害者,而且也影響著公正司法的推進。
目前,中國每年近20萬人因交通事故傷亡,也占兒童傷害的首位,而兒童傷害類案件的執行也是社會各方關注的議題。對于交通肇事類兒童傷害案件拒執罪量刑的起始時間,近期新京報、界面新聞、騰訊新聞、北京青年報、紅星新聞、人民法治、南方周末等有多家主流媒體都圍繞小宇澤案中肇事司機拒執案給予了報道,對于交通肇事類侵犯生命權案件的肇事者拒執的量刑起始時間,司法和實務界對應該從案發后明知有法律責任就開始轉移財產起算達成共識。法治日報也對此也進行了專題報道,這些對于推進執行公平正義的實踐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一、兒童傷害類案件拒執罪的認定時間應該從案發后侵權人明知有責任卻轉移財產逃避法律責任起算
“執行難” 問題長期困擾司法公信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的司法審判工作數據,1月至9月尚有近一半案件因被執行人惡意轉移、隱瞞財產陷入 “執行不能”,其中交通肇事等侵犯生命權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尤為突出。據統計, 2023 年全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約 25 萬件,交通肇事等侵犯生命權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每年總量約為8.4 萬至 11.1 萬件,其中,交通事故占兒童傷害的首位,受害者權益救濟屢屢遭遇 “法律白條”,肇事者各種方式轉移隱瞞財產逃避責任對于司法公信力產生了極大的沖擊。
對于兒童傷害類侵權案件肇事者的拒執罪認定時間應該從案發后明知有法律責任卻不救助轉移財產逃避法律責任的承擔之日起算,而不是判決生效起算,業內理論與實務專家對此一致認同。只有提高肇事者拒執的侵權成本,才能降低交通肇事類侵權事故的發生率,維護司法的公平,推動兒童保護,完善平安出行的法治環境,讓執行“最后一公里”更順暢,讓百姓從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力量。
。而 “執行難” 問題長期困擾司法公信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的司法審判工作數據,全國法院執行案件的實際執行到位率:1月至9月:執行到位率為51.35%,尚有近一半案件因被執行人惡意轉移、隱瞞財產陷入 “執行不能”,其中交通肇事等侵犯生命權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尤為突出 —— 最高人民法院披露 2023 年全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約 25 萬件,交通肇事等侵犯生命權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每年總量約為8.4 萬至 11.1 萬件,受害者權益救濟屢屢遭遇 “法律白條”
為降低兒童傷害類案件發生,依法嚴懲拒執者破解執行難困境,推進兒童保護的法治建設,關于這類侵犯兒童生命權案件的侵權人轉移隱瞞財產拒執罪認定的起始時間,應該從案發后侵權人明知有救助責任和賠償責任卻不施救并轉移財產逃避法律責任起算,而不是案件進入一審訴訟階段起算,避免肇事者通過執行空窗期轉移隱瞞財產情況的發生。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從案發公安立案偵查檢察院批捕再移送法院提起公訴,一般要至少半年以上或者更長的時間,只有對這類案件拒執罪量刑的認定起始時間進一步明確從案發后肇事者明知有責任卻轉移財產逃避責任起算,無論從法理根本還是百姓的公序良俗,通過為地方司法部門提供指導,加大拒執的懲治力度,才能根本上杜絕侵犯生命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侵權人從案發后轉移財產抗拒未來生效判決執行的情況,也會有力破解執行難的困境,提高侵權人的犯罪成本,大幅度降低兒童傷害等案件的發生,推動執行的公平正義最后一公里。
二、兩高最新司法解釋的進一步解讀。根據最高院、最高檢(兩高)2024年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為發揮拒執罪從“威懾符號”到“執行利器”的作用,拒執罪中“轉移資產”的司法認定時間已從“判決、裁定生效后”擴展至“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對于依法嚴懲拒執罪,推動執行的公平正義帶來積極的推動力。根據拒執罪的法理及相關訴前轉移財產追究拒執罪的最高院的指導性案例,避免出現拒治懲治的空窗期漏洞,有必要對這項條款做進一步的解釋說明:
1、這個“訴訟開始后”應當理解為廣義的訴訟程序,應區分為民事程序和交通肇事類侵犯生命權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的程序,民事程序可以理解為法院一審程序啟動,而在侵犯生命權案件刑附民程序中,侵犯人身權案發后(如交通肇事報案)即可以理解“訴訟開始后”(廣義司法程序啟動)這個時間節點,可以避免拒執懲治的空窗期,因為事故發生報案肇事者就明知有救助責任和賠償責任而轉移財產逃避未來生效判決的執行,這種理解符合兩高關于拒執罪的最新司法解釋,與之前最高院對于案發后至訴前轉移財產追究拒執罪的指導性案例法理一致,也更符合拒執罪的立法本意,更好的保護受害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對于侵犯生命權案件刑附民案件中,案發后肇事者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逃避法律責任的承擔,且該行為持續至判決、裁定生效后,經要求執行仍拒不執行的,即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三、對于交通事故肇事司機拒執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國內司法實踐及最新司法解釋均傾向于“從案發后肇事司機明知負有賠償義務時起轉移、隱瞞財產”作為量刑的起始日,而非僅從判決生效后計算。這一認定旨在嚴厲打擊肇事者“案發后不救助、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惡劣行為,維護司法權威與受害者合法權益。
國際上,雖無統一的“拒執罪”術語,但多數國家(如日本、德國)的刑法均將“妨害強制執行”的行為納入規制,且行為時間不限于判決生效后(如日本刑法規定妨害行為可發生在訴訟前、訴訟中或判決后),與國內對交通肇事類案件的特殊認定邏輯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11月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如果導致判決無法執行,同樣可以構成拒執罪。特別是對于交通肇事案件,多地司法實踐和專家意見都傾向于從案發后肇事司機明知有賠償責任時起,量刑時應當考慮其案發后轉移財產的行為。
綜合來看,對于交通事故肇事司機這類特殊主體,拒執罪的認定標準更為嚴格,既包括判決生效后的行為,也包括案發后明知責任存在時的轉移財產行為。最新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都支持這一認定標準。
兩高最新司法解釋明確拒執罪的認定起始時間應從案發后明知有責任就開始轉移隱瞞財產起算,而不是判決生效起算。這里的關鍵點是“明知有責任”的時間點,也就是從肇事司機意識到自己需要承擔責任的時候開始計算。在小宇澤案件中,肇事司機在案發次日就開始轉移大額財產,這明顯屬于明知責任后的行為,所以應該從案發后明知起算。
四、交通肇事等侵權傷害類案件肇事司機拒執罪的認定時點爭議
在交通肇事類侵權案件中,拒執罪的量刑時點應如何認定?是從案發后行為人明知負有救助賠償義務時開始轉移財產起算,還是從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公安立案、檢察院批捕、移送法院公訴)后起算?拒執量刑認定區間與標準對于推動執行公平正義至關重要。
在交通肇事類侵權傷害案件中,肇事者轉移、隱瞞財產拒執的責任認定起始時間問題,需結合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綜合判斷。
根據兩高最新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責任認定起始時間應從案發后肇事者明知或應當知道自身負有賠償責任時起算,而非判決生效后方開始計算。這一認定符合司法解釋的應有之義,既能打擊“訴訟空窗期”轉移財產行為,又能強化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需進一步明確“明知責任”的推定規則,并細化量刑標準,以統一裁判尺度。
五、訴前轉移財產逃避責任追究拒執罪的理論依據—“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與“主觀惡性”
從刑法理論看,拒執罪的本質是“以不履行判決的方式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司機案發后即明知自身責任,其轉移財產的行為與“判決無法執行”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如“小宇澤案”中,轉移的百萬元財產足以覆蓋賠償金額,導致判決生效后無財產可供執行)。若僅以“判決生效后”的行為作為認定標準,會割裂“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導致“案發后轉移財產”的惡劣行為無法得到懲處,違背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此外,肇事司機的“主觀惡性”更大:其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更違背了“尊重生命”的基本良知,如“小宇澤案”中,肇事司機未撥打120救助,放任傷者延誤4小時才被送醫救治,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將“案發后明知有責任時的轉移行為”納入拒執罪,是對“主觀惡性”的合理評價,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觀念。
六、司法實踐對于肇事司機明知有賠償責任卻轉移財產抗拒法律責任承擔及惡意轉移的認定標準
在交通肇事等侵犯生命權案件中,證明肇事者“明知有賠償義務”可從以下方面入手,具體證據標準如下:
1、法律規定及常識性證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肇事司機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知曉這一法律規定。如果案件導致人員傷亡,肇事司機應能預見到可能面臨賠償,這也是其明知有賠償義務的體現。
2、行為表現相關證據:若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后,存在拖延救助、不配合調查、試圖逃避責任等行為,可間接證明其明知有賠償義務。例如,未及時撥打120救助傷者,或在警方調查時故意隱瞞事實、提供虛假信息等。
檢察院和法院通常判斷肇事司機轉移財產行為是否為主觀惡意主要依據以下因素:若肇事司機在明知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后,如在事故發生后至訴訟程序啟動前轉移逃避(包括大額提現)法律責任的承擔,檢法可以依法認定其主觀惡意較大。
如果僅僅依據判決生效后轉移財產的金額,而不考慮從案發后明知有責任就開始轉移財產持續到判決生效的法律后果,會形成巨大的拒執懲治空窗期,這種認定方式可能導致變相縱容拒執行為:肇事司機利用訴訟程序空窗期轉移財產,損害司法權威,導致侵權人犯罪成本降低,執行難問題加劇,執行申請人權益難以保障,與“平安中國”建設目標相悖,亟待進行糾正。
七、法秩序統一原理要求刑法作為保障法,其適用需與民事、行政法保持邏輯一致。拒執罪作為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 “明知自身負有執行義務”,而這種 “明知” 可依據民事、行政法規范推定 “應當知道”。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0 條要求肇事司機立即停車、搶救傷員并報告,隱含 “預判賠償責任” 的義務;《民法典》第 1005 條與第 1165 條銜接,明確行為人在案發后對侵權賠償責任的預判義務。這些民事、行政法義務,可直接作為刑法層面 “明知責任” 的推定基礎。司法實踐中,若肇事司機存在酒駕、逃逸等全責情形,或受害人出現死亡、重傷后果,即便未明確表示 “知曉責任”,法院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推定其 “應當知道”;若行為人具有銀行、法律等專業背景(如 “小宇澤案” 中肇事司機為銀行從業人員),更可直接推定其知曉財產轉移的法律后果 —— 這種跨部門法推定,實現了民事侵權判斷與刑事犯罪認定的邏輯統一。
八、最高院指導性案例為訴前轉移財產依法追究拒執罪提供了重要的同案同判依據
根據同案同判的原則, 最高院指導性案例(入庫編號:2024-18-1-301-001):肇事司機及配偶在判決裁定前負有執行義務。但是卻在案發后進入訴訟程序前選擇了離婚的方式逃避法律責任承擔。在法院一審審理前,如通過轉移、隱匿財產逃避執行并持續至執行階段,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亦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無論是拒執罪出臺的本源,刑法界普遍認可的“明知有賠償責任卻開始轉移相關的指導性案例”,還是兩高最新司法解釋的精神,在案發后至一審前,屬于明知有賠償責任,開始轉移財產逃避未來生效判決的承擔,這一訴前轉移財產的行為被公訴機關作為拒執罪的量刑依據,與最高院拒執罪1396指導性案例類似,都是對于明知有賠償責任卻在案發后,法院訴訟開始前的時間區間進行了財產轉移,最終都被檢察院和法院作為量刑的依據予以考慮。
九、案發后轉移財產逃避責任追究拒執罪的刑法基礎?!缎谭ā返?89 條規定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則需結合拒執罪的犯罪形態作出實質解釋。拒執罪的核心法益是司法權威與債權人合法權益,惡意轉移財產行為具有 “持續侵害法益” 的典型特征,屬于刑法理論中的 “繼續犯”— 行為人在案發后轉移財產并持續隱匿,其對司法權威的挑戰、對債權人權益的損害始終處于存續狀態,直至財產被追回或義務履行完畢才終止。這一認定得到司法解釋與法理共識的雙重支撐:法釋〔2024〕13 號明確 “裁判生效前轉移財產且持續至執行階段” 可構成拒執罪,最高人民法院第 1396 號指導案例進一步指出,只要轉移財產狀態持續至裁判生效后,即可認定為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因此,“案發后明知責任” 作為轉移行為起始點,與繼續犯 “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同步持續” 的特征完全契合,既未突破追訴時效規定,又能鎖定完整犯罪鏈條。
十、加強公檢法推動執行聯動的機制和專項行動,發揮指導性案例的實踐作用,依法嚴懲拒執者,破解執行難的困局。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中號召“合力開創法治中國建設新局面”,意味深長。建設法治中國,需要多方協同、齊心協力。各地各部門上下聯動、各司其職,全社會廣泛參與、凝心聚力,方能筑牢法治中國的堅實根基。
加強公、檢、法聯動,充分發揮政法委的執法監督和公正司法的推動作用,進一步明確最高院、最高檢、地方法院相關指導性案例的意義和實踐作用,加強系統的專題培訓和指導,完善被執行人轉移隱瞞財產的數據庫司法查詢系統,有效防范侵權案件肇事者從案發后轉移隱瞞財產導致判決無法執行的情況,發揮拒執罪的依法懲治作用,保護受害人家屬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的公平,保障百姓平安出行的法治環境,推動社會的公平正義。
2018年10月,為生命讓路的故事感動無數人。7年來,為兒童傷害不再發生,宇澤慈心兒童保護的愛心傳遞到近30個省份。目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占整個執行系統的比例較高,希望通過全社會關注的小宇澤案件的推動,有效破解兒童傷害類案件執行難的困境,落實兩高司法解釋精神,司法共情,如我在訴,有效發揮拒執罪的懲戒力度,從根本上推動有效執行,讓百姓從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用責任與正義守護每一個孩子平安成長的未來。
本研究得到來自中國行為法學會、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范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等單位的專家以及社會公益專家的大力支持與智慧奉獻,在此深表謝意。
安國俊,宇澤慈心公益項目發起人,2024年入選中國未成年人保護十大杰出人物。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中國責任投資論壇副理事長,中國行為法學會資產管理部專委會副主任,第十一屆全國青聯委員,全國優秀紅十字會志愿者。7年來,宇澤慈心“讓孩子平安回家”的愛心傳遞覆蓋了近30個省份,在業內多次組織召開兒童保護的法治論壇,法律界、教育界、慈善公益界等廣泛參與。所創作的《愛的天使》榮獲中國紅十字會成立120周年原創歌曲一等獎。聯系電話:13501344769。夏杰,上海申浩(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武景生,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專家志愿者。相關報道:1、侵權案件執行難問題如何破局 專家:拒執罪認定時間或可再提前。法治日報,2025年11月8日, 央廣網等相關網站轉發。2、時隔7年宇澤案迎來進展,一肇事司機涉拒執罪一審未判,界面新聞2025年6月24日。3、車禍后“跨省搶救”等小宇澤離世6年,肇事司機拒執案明日再開庭,新京報2025年8月14日。4、跨省搶救的小宇澤離世6年,肇事司機拒執案再開庭,南方周末2025年8月20日。5、兒童平安出行法治建設研討會在京舉行。6、加強拒執懲治工作研討會在京舉行。7、宇澤慈心大愛灑滿人間 致力于讓每一位孩子平安回家。


